1)雇員可以拒絕雇主單方面放無薪假的要求。而雇主安排員工放無薪假,有可能觸及勞工法例中關於員工停工的定義,雇員可想其追討有關解雇補償:
如僱傭合約訂明僱員的報酬須視乎他獲僱主提供其所受僱的該種工作而
定,則在以下情況,僱員可視作被停工:
在任何連續4個星期內,不獲僱主分配工作並不獲支付工資的日數超過
正常工作日數總和的一半;或
在連續26 個星期內,不獲分配工作並不獲支付工資的日數超過正常工
作日數總和的三分之一。
上述正常工作日數,並不包括閉廠、休息日、年假及法定假日等日數在內。
若你根據連續性合約受僱不少於24個月,遭雇主停工,可享有遣散費。
如放無薪假停工停薪日數涉及以上法律定義,視作勞資關係結束,雇員有權向雇主追討:
1. 任何未發放的工資;
2. 代通知金(如適用);
3. 工資代替任何未發放的年假,及該假期年按比例的年假薪酬;
4. 任何未發放的年終酬金,及該酬金期內按比例的年終酬金;
5. 長期服務金或遣散費(如適用);
6. 其他僱傭合約內列明的款項,例如年積金或公積金等。
2)加班與否和其是否有薪,視乎雙方協定,雇傭條例沒有明確説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