賠錢離職問題
如果我已遞信辭職,而家新公司話會幫我賠錢走,希望我早20日於現公司走,而我仲有8日大假,咁我支付比現公司既代通知金需要比20日錢定12日錢?
(因為係新公司幫我比錢,所以有無可能唔扣8日大假,現公司比番8日大假錢我,而新公司幫我比果20日錢?)
先謝謝解答!!
大假錢還大假錢,代通知金還代通知金,唔好撈埋講;仲有,通知期入面腦細唔可以迫員工放年假,《僱傭條例》6(2A)。你應向舊公司支付20天代通知金,另一方面舊公司須向你清付8天大假錢。
若僱員離職時,僱主仍有欠僱員年假或補假,法例規定僱主必須以相等日數的工資補償給離職僱員, 此假日補償金必須連同該僱員最後一期工資發放。
舉例說,如果僱員想提早10 天離職,就須補償10 天工資作為代通知金給僱主;相反若僱主欠僱員10 天假期,亦須補償10 天假日補償金給僱員。由於以上兩項數目可互相抵觸,故出現假期可以代替通知 期的錯覺。而事實上,通知期只能以代通知金抵償,法例是不容許以假期代替通知期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