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僱主多發一個月的薪金
您好! 本人於9月30日正式離職,已於當日收到該月最後的薪金,但於10月30日我仍收到前僱主發出的整月薪金,請問前僱主是否有權要求歸還款項? 如是,我是否要立刻將全數歸還?謝謝!
您好! 本人於9月30日正式離職,已於當日收到該月最後的薪金,但於10月30日我仍收到前僱主發出的整月薪金,請問前僱主是否有權要求歸還款項? 如是,我是否要立刻將全數歸還?謝謝!
您好! 本人於9月30日正式離職,已於當日收到該月最後的薪金,但於10月30日我仍收到前僱主發出的整月薪金,請問前僱主是否有權要求歸還款項? 如是,我是否要立刻將全數歸還?謝謝!
多謝閣下的查詢,根據僱傭條例,僱主預支或多付給僱員的工資,可按數扣除,但不得超過僱員該工資期工資的四分一。因此公司是可以要求閣下歸還款項的。如有其他查詢,可致電:27793766高先生/蔡先生
謝謝您的解答!不過請問「工資期工資的四分一」是否如果我的整月工資是$10000,即是$10000/4=$2500?另外請問僱主有沒有追討之期限?即使10年後,前僱主仍然可追討這筆款項嗎?謝謝!
謝謝您的解答!不過請問「工資期工資的四分一」是否如果我的整月工資是$10000,即是$10000/4=$2500?另外請問僱主有沒有追討之期限?即使10年後,前僱主仍然可追討這筆款項嗎?謝謝!
勞審處有時效條例規限,只能追索6年內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