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2022年8月5日辭職,9月4日last day。
2022年8月24日公司出信予其他所有同事表示annual salary review 完成並加人工,但effective date 卻是2022年7月1日,即公司遲出信並day back 至7月1日。
Review 基於本年度2021年7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appraisal, 而當時我得到比上年度更高分數,並被通知將等待升職。
Staff handbook並無列明辭職職員會被抹殺annual salary review,而review effective date 必須是每年7月1日。
請問我這種情況,可否向僱主追討薪金調整發還 (7月1日至9月4日) ?
1. 目前,只有一點可以肯定,各項法定權益,以「713 法例」計算。
2. 可否?追咗先,唔得先算。
3. 勞工法例無話必須加人工;工人立場希望分享合理經濟成果,係肯定的、值得同情的。工會、工人唔希望工人受到剝削。
4. 文中多有時間,你可以咁去分析呢件事:
-如 Staff handbook 列明 review effective date 必須是每年7月1日,咁樣,7月1日之後就係實行「調整咗之後的人工」
-但係咁又唔代表員工係全對,Staff handbook 並無列明辭職職員會被抹殺 annual salary review,但同事亦無否定僱主有 "抹殺 annual salary review" 的權利
-你有無能力/條件確立,公司以往有同你類似情況的同事, end up 都係用新人工去計?? 當你有咁好彩搵到又確立到呢個係公司俗成習慣,咁你就有利D,否則都係五五波。甚至乎九一波。
5. 勞資關係、僱傭條件,從來都唔係睇一分合約、一分員工手冊,一個內部指引,就可以講得清楚說個明白,而係一個「立體」,一個「蜘蛛網」。書面、口頭、明示、默示(俗成習慣),都係有效的,都係僱傭條件的有效載體。
結論:勞資協商,如員工感到侵權,可求助勞工處/勞審處,以「不合理更改僱傭合約條款」方向申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