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5分4病假計算
僱員按連續性合約受僱(僱員如連續受僱於同一僱主 4 星期或以上,而每星期最少工作 18 小時,
他的僱傭合約便屬「連續性合約」),在最初受僱的 12 個月內每服務滿 1 個月,便可累積 2
天有薪病假;之後每服務滿 1 個月可累積 4 天。有薪病假可在整個受僱期間持
續累積,但在任何時間不得超過 120 天。
僱員按連續性合約受僱(僱員如連續受僱於同一僱主 4 星期或以上,而每星期最少工作 18 小時,
他的僱傭合約便屬「連續性合約」),在最初受僱的 12 個月內每服務滿 1 個月,便可累積 2
天有薪病假;之後每服務滿 1 個月可累積 4 天。有薪病假可在整個受僱期間持
續累積,但在任何時間不得超過 120 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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