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家人確實所有要隔離7日
五分四人工 係計過往12個月平均每日薪金
但每月勤工,年終bonus,還有些日子替公司外出工作的額外薪金是否一併計算
還是只計算每月底薪
包括每月勤工及額外薪金,不包括年終bonus。
《2007 年僱傭(修訂)條例》實施以後,無論僱員的薪酬屬何種制度,包括月薪、日薪或按件計薪等,在計算疾病津貼時,均須以 12 個月的平均工資來計算有關法定權益,並在計算平均工資時,剔除「不予計算在內」的期間及工資。詳情可參閱:
https://www.labour.gov.hk/tc/public/pdf/wcp/ConciseGuide/Appendix1.pdf
另外,根據《僱傭條例》,
工資是指僱主以金錢形式支付僱員作爲其所做或將要做的工作的所有報酬、收入、津貼(包
括交通津貼、勤工津貼、佣金、超時工作薪酬)、小費及服務費,不論其名稱或計算方法,
但不包括:
1. 僱主提供的居所、教育、食物、燃料、水電或醫療的價值;
2. 僱主爲僱員退休計劃的供款;
3. 屬於賞贈性質或由僱主酌情發給的佣金、勤工津貼或勤工花紅;
4. 非經常性的交通津貼、任何交通特惠的價值或僱員因工作引致的交通費用的實際開銷;
5. 僱員支付因工作性質引致的特別開銷而須付給僱員的款項;
6. 年終酬金或屬於賞贈性質或由僱主酌情發給的每年花紅;
7. 完成或終止僱傭合約時所付的酬金。
僱員可得的年終酬金、產假薪酬、侍產假薪酬、遣散費、長期服務金、疾病津貼、假日薪酬、
年假薪酬及代通知金,都根據上述工資的定義計算。
此外,超時工作薪酬若:
屬固定性;或
在過去 12 個月內平均款額不低於僱員在同期的平均月薪的 20%;
則僱主在計算上述補償項目的款額時,也須將超時工作薪酬包括在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