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無薪假提前結束通知期
情況如下
如果員工以1/7提出離職(1個月通知期),以1個星期加3星期通知金提早走,僱主事後於4/7以單方面無薪假讓員工不用上班直到一個星期通知期完.(以無薪假提前結束通知期)
僱主算不算違反通知期?員工需要給代通知金嗎?
請問以「以1個星期加3星期通知金提早走」的意思是「1個星期通知期+3星期通知金」嗎?
如是員工辭職,應由員工決定俾通知期or通知金,舉例:
如1/7提出離職,(1個月通知期)正常LAST DAY 是31/7。如員工如想俾一個月1個星期通知期。即應上班至7/7。而8/7-31/7則以代通知金(賠金)代替通知期。
如僱主與僱員雙方協商,可縮短通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