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同區設立分廠,被調配更改上班地址,是否必需依從?
本人在一電子裝配公司當前線技術員,因業務發展,近月公司於同區設立分廠,原有舊廠仍然運作。起初有詢問有没有員工同願意到新廠工作,最近開始人數不足,我被調配至新廠工作。因交通孝慮,我有表達意願不想去,但主管回覆可能會被減少值班,扣年假或無薪假,什至抗工論。公司合約沒有列明工作地點,這樣調動是否必需依從?我會否有機會被解顧而冇補賞?
謝謝
本人在一電子裝配公司當前線技術員,因業務發展,近月公司於同區設立分廠,原有舊廠仍然運作。起初有詢問有没有員工同願意到新廠工作,最近開始人數不足,我被調配至新廠工作。因交通孝慮,我有表達意願不想去,但主管回覆可能會被減少值班,扣年假或無薪假,什至抗工論。公司合約沒有列明工作地點,這樣調動是否必需依從?我會否有機會被解顧而冇補賞?
謝謝
任何對現有僱傭合約的條款,包括工作地點必須得到勞資雙方的同意才可更改,若因拒絕變更而被扣年假、被逼減少工時或放無薪假、視作曠工都不合理合法。
僱主在終止僱傭合約或當有固定期限的僱傭合約到期時,應支付解僱補
償。視乎僱員的受僱期、僱傭合約的條款和終止僱傭合約的原因等,終止
僱傭合約的款項一般包括:
• 任何未發放的工資;
• 代通知金(如適用);
• 工資代替任何未發放的年假,及該假期年按比例的年假薪酬;
• 任何未發放的年終酬金,及該酬金期內按比例的年終酬金;
• 長期服務金或遣散費(如適用);
• 其他僱傭合約內列明的款項,例如按年資支付的酬金或公積金等。
僱主須儘快支付僱員應得的所有解僱補償。除遣散費外,僱主最遲要在合
約終止日或合約到期日後 7 天內支付解僱補償。
僱主須在接獲僱員所發追討遣散費的通知後 2 個月內支付遣散費。
僱主如果未能在僱傭合約終止日或合約到期日後 7 天內支付工資,須就尚
未清付的款額支付利息給僱員。
僱主如故意及無合理辯解而不依時支付解僱補償給僱員,可被檢控,一經
定罪,最高可被罰款 35 萬元及監禁 3 年。
僱主在以下情況,可即時解僱僱員,而無須預先通知或給予代通知金。
如果僱員在與其僱傭有關的事宜上:
1. 故意不服從僱主合法合理的命令;
2. 行為不當;
3. 欺詐、不忠實;或
4. 慣常疏忽職責。
即時解僱是嚴重的紀律處分,祇有在僱員犯了非常嚴重的過失或經
多次警告仍不改善的情況下才適用。
僱員參加罷工,並非僱主無須給予通知或代通知金而終止合約的合法理由。閣下並非故意不服從僱主的安排,而是出於實際原因困難而拒絕。若雙方協商仍然無果,建議你尋求勞工處勞資關係科的調停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