僱員年假爭議
本公司於2020年6月1 日聘用一名員工, 合約年假為一年14天
因由2020年6月至2021年11月員工年假已累積到二十多天
於2021年11月左右公司已通知該員工, 年假需於2021年12月底前結清不能累積年假到新一年
但該名員工於2021年12月底前並沒有結清2020-2021年之年假
自行累積年假到2022年9月 累積到20多天
本公司以2022年1月1日起計
14* 受僱日數(於2022年1月1日起計)/365 = 該員工2022年年假
即是14*273/365=10.47天, 需於2022年12月31日前結清
現在該名員工跟本公司因年假問題有爭議
請問如果本公司已經於2021年11月左右已經通知該員工需要結清2020-2021年之年假不能將2020-2021年之年假帶去新一年, 於2022年1月1日起從新起重新計, 是否正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