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薪病假
已入職8個月,合約無訂明有薪病假或無薪病假
9月份曾請一日病假,亦有提供醫生證明,但公司仍扣除當天工資。但5月份我都有請過病假同交醫生紙,個次公司無扣當日工資。
經詢問後 上司告知公司一年只給予員工兩日有薪病假,想請問是否合理?
1.請問閣下是否是連續性合約受僱?
僱員連續受僱於同一僱主4星期或以上,而每星期最少工作18小時,他的僱傭合約便屬「連續性合約」。
2.若閣下為連續性合約受僱,病假的累積:
在最初受僱的12個月內每服務滿1個月,便可累積2天有薪病假;之後每服務滿1個月可累積4天。有薪病假可在整個受僱期間持續累積,但在任何時間不得超過120天。
3.有薪病假的放取條件:
病假不少於連續4天,僱員能夠出示適當的醫生證明書以及第2點提到的累計病假數足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