僱主一個星期連返13日,是否犯法?
本身是六天工作,僱主現要求每個月最少再返多一個星期日,即會有一星期要連返13日。請問僱主是否犯法?
本身是六天工作,僱主現要求每個月最少再返多一個星期日,即會有一星期要連返13日。請問僱主是否犯法?
1. 《僱傭條例》就休息日享有資格的說明為「凡按連續性合約受僱的僱員,每 7 天可享有不少於 1 天休息日。」
2. 《僱傭條例》就休息日違例與罰則給出兩點規定:
僱主如無合理辯解而不給予僱員休息日,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 5萬元。
僱主強迫僱員在休息日工作,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 5 萬元。
換句話說,「休息日強逼加班」或者「休息日放都唔俾放」就係犯法。
3. 另一個考慮,如果工人是按非連續性合約受僱又該當如何?
4. 部分機構/工種,因應業務需要推行「五天工作七天服務」,有一定合理性。
5. 關於休息日放取,勞資協商,即係只要最後員工有放取休息日,咁就唔成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