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去留、人事調動,在不抵觸勞工法的前提下(如已給足夠通知期和代通知金、遣散費等終止僱傭合約時員工應得的權益),每間公司都可按其業務需要,調整制定政策。
至於incentive,則視乎其是否屬於酌情獎賞性質,若不屬酌情發放、獎賞性質的年終酬金(根據僱傭合約訂明每年發放的酬金,包括雙糧、第 13 個月糧、年尾花紅等),則視為工資的一部分,扣減時有一定限制:
1. 僱員缺勤,但只能扣除實際缺勤時間的工資;
2. 僱員因疏忽或失職而損壞或遺失僱主的貨品、設備或財產,每次只可按值扣除,但以不
超過$ 300 爲限。此外,在這些情況下扣除的工資總額,亦不得超過僱員該工資期所得工
資的四分之一;
3. 僱主預支或多付給僱員的工資,可按數扣除,但不得超過僱員該工資期工資的四分之一;
4. 僱主供應給僱員的膳食及住宿費用,可按值扣除;
5. 若僱員以書面提出要求,僱主可在工資中扣除代僱員繳交的退休計劃、公積金計劃、離
職金計劃、醫療福利計劃或儲蓄計劃的供款;
6. 僱主借給僱員的款項,但必須獲得僱員的書面同意;
7. 若僱主在僱員提供所需文件前已支付侍產假薪酬予僱員,但僱員在放取首天侍產假後的
三個月內或離職時仍沒有向僱主提供所需文件,僱主可從僱員工資中扣回已發放的侍產
假薪酬;
8. 僱主根據任何法例的規定或獲法例授權,可扣除僱員的工資;
9. 僱主可以根據法院發出的扣押入息令從僱員的工資中扣除僱員尚未支付的贍養費。
僱主須優先扣除上列第(1) 至(8) 項後,才扣除第(9) 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