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完結,未簽新約,離職需要補一個月通知嗎?
在公司入職時簽了雇傭合約,寫的是試用期的薪金。當初老闆有口頭承諾完了試用期會加薪至多少元,但到最近準備過試用期時,詢問得知轉正後薪金加幅很不高,不是當初口頭承諾的價錢。
現在正考慮離職,再次攞合約出來睇時卻發現合約的有效期是直到任何一方終止合約為止。而終止僱傭合約的條款是寫着僱主有權即時終止合約,或僱員要求離職,其通知期為一個月或相等之代通知金。想知道若然試用期完結,我申請離職也需要補一個月通知嗎?因為在我認知內這份合約是試用期的合約,若然轉正的話是會簽新合約的。在沒有簽署新合約的情況底下,這份合約過了試用期仍然生效嗎?是必須要補一個月通知的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