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斷連續性合約
本人跟公司每年簽訂一年制合約,第一份合約由2011年11月1日至2012年10月31日;第二份合約則由2012年11月1日至2013年10月31日。第三份合約由2013年11月1日至2013年10月31日
至今年起,公司改變了制度,在簽合約時,公司先要求本人停工七天,以中斷僱傭關係,再復工,當作重新聘用本人。而新合約則由2014年11月8日開始至2015年11月30日終結。那麼一切之前連續性合約下的福利如:病假等要重新累積計算,之前累積了的3年年資亦不獲計算。
事實上,本人復工後的工作職位和職責亦跟之前的沒有任何改變。
那麼公司這樣做,有否違反勞工法例? 我與公司的連續性合約關係會否因此被中斷。若這種僱傭關係持續5年以上,本人會否可以獲得長期服務金。
謝謝幫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