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做夠一年, 有冇假放?
僱主可指定任何連續 12 個月爲其所有僱員的共同假期年。如僱主有意作此安
排,應於 1 個月前以書面方式通知每名僱員,或於工作地點的顯眼地方張貼告示。
如僱員在指定的共同假期年內並未按連續性合約受僱滿 12 個月,則該僱員可享
有的年假應按比例計算。如計算上出現分數,皆進爲整數計算。
有關在共同假期年開始前已按比例計算的年假,僱員可選擇與僱主商議後放假,
或將之累積,與來年可享用的年假合併。
【例】共同假期年:2010 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僱員開始受僱日期:2010 年 9 月 1 日
僱員享有按比例計算的年假: 122* ÷ 365 × 7 = 2.34 天(進位至 3 天)
(* 122 是由 2010 年 9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的日數)
僱員可選擇在 2011 年內放這 3 天年假,或將之與 2011 年可享有的 7 天年假合
併(共 10 天),在 2012 年內享用。
在年假放取安排方面,年假日期應由僱主在徵詢僱員或其代表後指定,建議和僱主協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