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薪病假/隔離令
僱員按連續性合約受僱(每星期為同1僱主工作至少18小時,連續4星期或以上),在最初受僱的 12 個月內每服務滿 1 個月,便可累積2天有薪病假;之後每服務滿 1 個月可累積 4 天。有薪病假可在整個受僱期間持續累積,但在任何時間不得超過120天。
閣下確診隔離期間的病假是否一定扣除已累積的有薪病假日數,視乎公司安排,勞資雙方協商。
僱員按連續性合約受僱(每星期為同1僱主工作至少18小時,連續4星期或以上),在最初受僱的 12 個月內每服務滿 1 個月,便可累積2天有薪病假;之後每服務滿 1 個月可累積 4 天。有薪病假可在整個受僱期間持續累積,但在任何時間不得超過120天。
閣下確診隔離期間的病假是否一定扣除已累積的有薪病假日數,視乎公司安排,勞資雙方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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