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診病假少於4天
公司每日有2天有薪病假,因確診共請病假3天,請問第3天病假公司是否有權扣薪?
另外請問累積有薪病假是否法例規定,即使公司政策中沒有提及也必須提供嗎?如此情況病假少於4天又可否使用累積病假呢?
公司每日有2天有薪病假,因確診共請病假3天,請問第3天病假公司是否有權扣薪?
另外請問累積有薪病假是否法例規定,即使公司政策中沒有提及也必須提供嗎?如此情況病假少於4天又可否使用累積病假呢?
1.僱員缺勤,僱主只能扣除實際缺勤時間的工資
2.勞工法規定,僱員按連續性合約受僱,如同時符合以下資格,便可領取疾病津貼:
1. 病假不少於連續 4 天(除懷孕僱員因產前檢查、產後治療或流產而缺勤,
在這些情況下,如符合下述的規定,每一天病假均可享有疾病津貼);
2. 僱員能夠出示適當的醫生證明書(就產前檢查而言,除了醫生證明書外,
僱員亦可出示到診證明書);及
3. 僱員已累積足夠的有薪病假。
僱員按連續性合約受僱,在最初受僱的 12 個月內每服務滿 1 個月,便可累積 2
天有薪病假;之後每服務滿 1 個月可累積 4 天。有薪病假可在整個受僱期間持
續累積,但在任何時間不得超過 120 天。
若公司對放病假有優於勞工法的政策,則可跟隨公司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