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僱問題 by B , Sunday, December 25, 2022, 13:48 (1168 天前) 因為台灣家屬病危而需離港,過程中亦有台灣親屬離世,有向公司通知情況,改為24號返港,公司要求落機後返工,但當日因飛機delay而導致6pm先到港,無法上班面被視為礦工及解僱,想請問此情況是否構成無理解僱?
解僱問題 by Batman , Thursday, January 12, 2023, 14:05 (1150 天前) @ B 僱主如證明根據下列 5 項理由中的任何一項而解僱僱員或更改僱傭合約條款,即 屬具有正當理由: • 僱員的行爲 • 工作所需的能力或資格 • 裁員或其他真正的業務運作需要 • 法例的規定(即如果僱員繼續在原來的職位工作,或繼續按原有的僱傭合約 條款受僱,即屬違法的情況) • 其他實質理由 僱主在以下情況,可即時解僱僱員,而無須預先通知或給予代通知金。 如果僱員在與其僱傭有關的事宜上: 1. 故意不服從僱主合法合理的命令; 2. 行為不當; 3. 欺詐、不忠實;或 4. 慣常疏忽職責。 即時解僱是嚴重的紀律處分,祇有在僱員犯了非常嚴重的過失或經多次警告仍不改善的情況下才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