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僱傭條例》並無培訓費用的相關條文,培訓費用要以僱傭合約或雙方協定為準! 一般而言,培訓後一年內辭職,僱員需賠償培訓費用是合約限制性或懲罰性條款,是現時很多公司會在合約中訂明以保障自身利益的手段,但一般是用於限制某些關鍵職位或涉及公司重大利益的人士。
當然,判斷合約內「懲罰性條款」和「限制性條款」是否適用,需要結合實際情況去判斷,其中一個重要原則就是需要判斷條款內的限制和懲罰『是否合理和切合實際』。根據過往案例,若該員工的離職確實會對公司造成實際損失,而條款所作的懲罰和限制可以切實反映該損失並保障到公司的實際利益的話,該條款是可以視為有效並予以執行的,如公司已支付培訓課程的學費。
相反,若公司並未產生或將不會產生任何損失,只是為阻嚇僱員或藉此從中得利的話,將被視為無效,如培訓只屬上司向下屬講解工作注意事項,公司並不需要額外支付任何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