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 No Pay Leave 彈弓手
若無合理解釋不復工,公司有可能當閣下曠工論。
遣散費的領取資格:
1. 僱員根據連續性合約受僱不少於24個月 及
2. 僱員因裁員而遭解僱 或;
3. 有固定期限的僱傭合約在期限屆滿後,因裁員的理由沒有續訂合約 或;
4. 僱員遭停工
若僱主在合約終止日或合約期限屆滿日之前不少於 7 天,以書面要求僱
員續訂合約或以新合約重新聘用,而僱員不合理地拒絕該項要求,則僱員
無權獲得遣散費。
僱員若基於以下原因被解僱,即視作因裁員而被解僱:
• 僱主結束或準備結束營業而解僱僱員;
• 僱主停止或準備停止經營僱員受僱的工作場所而解僱僱員;或
• 僱主對僱員所擔任的工作,或對僱員在其受僱地點所擔任的工作需求量
縮減或預期會縮減而解僱僱員。
如僱傭合約訂明僱員的報酬須視乎他獲僱主提供其所受僱的該種工作而
定,則在以下情況,僱員可視作被停工:
• 在任何連續 4 個星期內,不獲僱主分配工作並不獲支付工資的日數超過
正常工作日數總和的一半;或
• 在連續 26 個星期內,不獲分配工作並不獲支付工資的日數超過正常工
作日數總和的三分之一。
上述正常工作日數,並不包括閉廠、休息日、年假及法定假日等日數在內。
僱員如果超過 1 個月仍未獲發已到期的工資,可當其僱傭合約已被僱主終止,僱
主須支付僱員解僱代通知金及其他解僱賠償。爲避免爭議,僱員在行使這條文所
賦予的權利時,應先向僱主表明他的決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