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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盟店完約

by Batman @, Thursday, January 12, 2023, 17:33 (1151 天前) @ Miss Tsui

按《僱傭條例》,僱員按據連續性合約受僱不少於24 個月及根據以下情況,可享有遣散費:
--僱員因裁員而遭解僱
--有固定期限的僱傭合約在期限屆滿後,因裁員的理由沒有續訂合約
--僱員遭停工

僱員若基於以下原因被解僱,即視作因裁員而被解僱:
--僱主結束或準備結束營業而解僱僱員;
--僱主停止或準備停止經營僱員受僱的工作場所而解僱僱員;或
--僱主對僱員所擔任的工作,或對僱員在其受僱地點所擔任的工作需求量縮減或預期會縮減而解僱僱員。

如僱傭合約訂明僱員的報酬須視乎他獲僱主提供其所受僱的該種工作而定,則在
以下情況,僱員可視作被停工:
• 在任何連續 4 個星期內,不獲僱主分配工作並不獲支付工資的日數超過正
常工作日數總和的一半;或
• 在連續 26 個星期內,不獲分配工作並不獲支付工資的日數超過正常工作
日數總和的三分之一。

上述正常工作日數,並不包括閉廠、休息日、年假及法定假日等日數在內。


另外,閣下需要認知、查核及確立A、B均為兩所獨立註冊的公司。事實上,工友可以從強積金供款紀錄中查閱「僱主名稱」。此事件名為「調職」,閣下文中指出「要執集團旗下的A公司」,實際上清晰並明確地員工與A公司勞資關係結束。集團有關做法是A公司業或有關部門結束營業不再請人/A公司僱員人數減少/工作處所結束營業的任何一個情況,結合勞工法例所示,則所有A公司被解僱的員工均當獲得遣散費

至於B公司是否轉承接A公司員工年資、僱傭條件,《僱傭條例》並無硬性規定。如B公司承接A公司的年資及《僱傭條件》除了是優於法例的行為,亦是重視員工的表現。然而,權委必須清晰指出,如B公司有此承接安排,將來某時與員工結束勞資關係依例支付解僱補償時,所有法定權益的累積及享有年資是A+B,不得含糊。

業務調整,乃自由市場經濟行為,然而,僱主不能以「轉職」、「調鋪」、「賣盤」等名義或手段,逃避支付僱員應得的各項終止僱傭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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