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續病假,僱主不出4/5糧,出全糧可以嗎?
請問閣下是請病假嗎?
僱員按連續性合約受僱(如連續受僱於同一僱主 4 星期或以上,而每星期最少工作 18 小時),如同時符合以下資格,便可領取疾病津貼:
1. 病假不少於連續 4 天(除懷孕僱員因產前檢查、產後治療或流產而缺勤, 在
這些情況下,如符合下述的規定,每一天病假均可享有疾病津貼);
2. 僱員已累積足夠的有薪病假(見下文「有薪病假的累積方法」及「有薪病假
的類別」部分);及
3. 僱員能夠出示:
(i) 適當的醫生證明書(就產前檢查而言,除了醫生證明書外,僱員亦可出示到
診證明書)
至於病假出全薪,則是優於勞工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