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假-橫跨星期六日
我於上月中一個星期五不慎受傷,由星期五至下星期四放了病假(有醫生紙),當時上班2個半月,未過3個月試用期. 公司表示根據勞工法例,我累積有合共4天的有薪病假可以獲得疾病津貼(每天4/5日薪).但今天核對時,公司把我病假的星期五六日一(4天)計算為獲得疾病津貼病假(只有4/5日薪),隨後的星期二三四(3天)為無薪病假.我想作以下查詢:
1)公司採用5天工作制,周六日無需上班但帶薪.那我病假期間的星期六日是否應視作帶薪休息日,應獲得全薪而非視作獲得疾病津貼的有薪病假(只有4/5日薪)?
2)若病假期間的星期六日視作休息日,那根據僱傭條例第33條第(4A)款,因這兩天我並沒有獲付給疾病津貼,而是我休息日的應得薪酬,公司是否不應扣除我的累積有薪病假日總數?
3)如以上皆是,可否煩請檢查我以下的計算方法是否正確:
星期五(1天):有薪病假,4/5日薪疾病津貼,扣除累積有薪病假日總數
星期六日(2天):帶薪休息日,全薪,不扣除累積有薪病假日總數
星期一至三(3天):有薪病假,4/5日薪疾病津貼,扣除累積有薪病假日總數
星期四(1天):累積有薪病假日已用盡,無薪病假,當日無薪
謝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