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被公司扣法例的休息日
你好!
情況如下,
本人已在公司工作6年且為連續性合約受僱的僱員,
在前段時間連續請假14天(當中包括2個星期日),
一直以來星期日也是帶薪休息日,及長短週
但假期後被公司告知公司有規定公司規定請假超過14天或10個工作天就須扣除星期六日的薪金(或原定休息日都被視為'年假')
即該14天假期被視為14天年假或14天無薪假期
1.
請問公司做法對嗎?
2.
跟據第四章:休息日、法定假日及有薪年假
凡按連續性合約受僱的僱員,每 7 天可享有不少於 1 天休息日。
依照法例上的字句,應理解為 每 7 天可享有不少於 1 天休息日 , 即28天就有4天休息日嗎?
3.
如果依第四章,我該月只得到2天休息日,是否應補回休息日或薪金。
4.
如果公司合約是長短週制度,14天假日中,我是否應能得到 2天法例休息日及1天原本有的短週休息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