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辭職後老闆叫我馬上走人
按照合同2個月通知期的要求,我給老闆1個月通知期並賠償1個月的通知金,老闆原本已經答應。後又改口為叫我馬上走並強迫我賠償1個月的通知金,這導致我失業一個月,僱主是否可以如此?我有什麼渠道維護自己的權利?
按照合同2個月通知期的要求,我給老闆1個月通知期並賠償1個月的通知金,老闆原本已經答應。後又改口為叫我馬上走並強迫我賠償1個月的通知金,這導致我失業一個月,僱主是否可以如此?我有什麼渠道維護自己的權利?
通知期:兩個月
原協定:做一個月工,賠一個月代通
新突況:僱主即時解僱員工並提前員工離職日期,呢一點亦非工人所願
跟進:追僱主一個月代通知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