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轉公司處理
本身工作的公司於去年底開立另一新公司,
並將我借調到新公司幫忙數月作前期開發.
兩公司名稱不同, 業務上有些微差異.
而股東及董事結構雖一致, 但股權分佈相信有別.
原公司主要由A老闆負責, 新公司主要由B老闆負責.
現在公司提出從原公司職位解約,
直接改由新公司以相同薪酬待遇職級聘用.
在原公司的年資假期等亦一併轉往新公司延續.
本人現時每日在新公司工作, 偶然需要幫忙原公司事務.
Q1. 所謂將原公司的年資與假期等亦一併轉往新公司延續,
在法例上是否合理而可行?
Q2. 除了與新公司重新簽訂合約, 更改MPF和勞工保險外,
有什麼手續需要做, 勞工處方面有文件要填寫?
Q3. 轉約新公司後, 是否有權拒絕原公司之工作或一概非新公司之派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