冇啦啦改合約 係份底薪入面拎$1000轉做勤工
僱員可根據以下的情況向僱主提出補償的申索:
(1) 僱員按連續性合約受僱
(2) 僱主未經僱員同意而更改僱傭合約條款;
(3) 僱傭合約並沒有明文規定僱主可以作出該項更改;以及
(4) 僱主並非基於條例規定的正當理由更改僱傭合約條款
解僱或更改僱傭合約條款的正當理由
僱主如證明根據下列 5 項理由中的任何一項而解僱僱員或更改僱傭合約條款,即屬具有正當理由:
• 僱員的行爲
• 工作所需的能力或資格
• 裁員或其他真正的業務運作需要
• 法例的規定(即如果僱員繼續在原來的職位工作,或繼續按原有的僱傭合約條款受僱,即屬違法的情況)
• 其他實質理由
由 2022 年 6 月 17 日起:
• 僱員因遵守指定防疫規定的活動限制要求而缺勤,該缺勤並不構成容許僱主因此作出解僱或更改他們的僱傭合約條款的正當理由。(指定防疫規定的活動限制要求見第五章「疾病津貼」)
提出補償申索
僱員如要提出補償申索,必須在被解僱後或被更改的合約條款生效後 3 個月內,向僱主發出書面通知。如果有充分理由,勞工處處長可把限期再延長 6 個月。如僱員想向勞資審裁處(勞審處)提出申索,必須在被解僱後或被更改的合約條款生效後 9 個月內提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