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遣散費資格中 連續性合約的疑問
我在一間公司由2020年1月至2022年12月以兼職方式工作3年,過去3年大部分時間每周工作時數都超過18小時,符合連續性合約的條件,因此公司也有給與年假等福利。
在2022年12月因經營問題而結業,目前在追訴有關遣散費的安排,公司查核遣散費計算時通知,我在2021年6月 及2022年3月,各有一周工作時數只有8小時,不足連續性合約每星期最少 18小時的條件,雖然過去3年共36個月中,有34個月都是屬於連續性合約,但由於當中有斷開過連續性合約的關係,會影響到遣散費的追訴。
在此想問:
一. 雖然符合連續性合約的條件工作超過24個月,但不是連續24個月,當中有一兩周不足18小時,在這情程下,是否符合追討遣散費的資格?
二. 如符合資格,在計算遣散費時會有何影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