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2007 年僱傭(修訂)條例》實施以後,無論僱員的薪酬屬何種制度,包括月薪、日薪或按件計薪等,均須以 12 個月的平均工資來計算有關法定權益,並在計算平均工資時,剔除「不予計算在內」的期間及工資。
「不予計算在內」的期間及工資為避免平均工資被拉低而減少法定權益,在計算 12 個月的每日(或每月)平均工資時,須識別《2007 年僱傭(修訂)條例》列明以下沒有付給工資或全部工資的情況,然後將該期間連同當中僱員所獲得的工資一併剔除:
(i) 僱員放取任何下述假期:
《僱傭條例》列明的假期(即休息日、法定假日、年假、產假、侍產假或病假日);
《僱員補償條例》列明的工傷病假;或
在僱主同意下放取的假期。
(ii) 僱員在正常工作日不獲其僱主提供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