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遣散費問題
你好!! 我們做清潔的,我同同事陳先生有關於遣散費問題想問,謝謝回覆。
我的情況如下:
我同公司簽了兩年約,合約期為2012年11月1日至2014年10月31日,剛剛完約。到簽約時公司要求我,先停工七日,當中斷僱傭關係,然後再重新同我簽約兩年,由11月8日開始,如果我唔接受就做完10月31日就完,同意就簽新約,咁我驚冇野做,硬係簽左先算啦,但其實福利差左d...冇曬d累積既病假....我想問依家我的情況,可唔可以同公司追返過去兩年的遣散費?
同事陳先生情況:
陳先生既情況同我有些唔同,佢都係簽左兩年約,合約期為2012年11月1日至2014年10月31日,但是公司拒絕再同佢簽新約,其實他好想繼續做的,那麼他的情況又可唔可以問公司追索呢兩年的遣散費呢?謝謝!
多謝閣下的查詢,公司的做法明顯想透過法例上的漏洞,規避僱主應有的責任做法無良。不過追討遣散費是需要合乎特定的條件,根據僱傭條例,根據連續性合約受僱不少於 24個月,僱員遭停工或因裁員而遭解僱,或者有固定期限的僱傭合約在期限屆滿後,因裁員的理由沒有續訂合約,方能追討遣散費。因此如果閣下的情況不屬於裁員或者停工,是未能合乎追討遣散費的條例的。如有其他查詢,可致電:2779376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