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薪員工因遲到扣糧
請問就以下情況,僱主扣糧是否合法?
僱主就月薪員工按遲到時數扣除工資。
僱員合約並無列明因遲到而扣工資的做法。
員工並無收過警告信。
在2000年的高等法院判例 麥永富 申索人(上訴人) 訴 滙進髮舍 被告人(答辯人)(HCLA42/2000)。
最後,高等法院裁定,由於香港法例57章《僱傭條例》第32(2)條列明的可扣除工資的情況並不包括僱員遲到,因此僱主不能以上班遲到為由扣除員工的薪金。縱使公司有這些政策,僱員於上班時亦接受,但根據《僱傭條例》第70條規定,任何僱傭條款,如抵觸或減少《僱傭條例》所賦予僱員的權利、保障等即屬無效,所以,僱主並不能因此扣除任何工資。
以上案例,裁判官裁定的,是否可以直接作為判斷是否合法扣糧的依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