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闆拖糧 最後遞職信 不夠7日,有代通知金嗎?
1)老闆拖糧,是一件事。
根據《僱傭條例》,工資在工資期最後一天完結時即到期支付,須在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支付,但在任何情況下不得遲於工資期屆滿後7天支付。
假設一間公司工資期為1月1日至1月31日,僱主必須在2月7日或之前依時支付工資。否則便視為拖欠薪金。
僱員可以以下途徑追討欠薪:
步驟1/ 僱員可以向人事部或相關部門查詢延遲出糧原因。
步驟2/ 僱員可以向僱主或人事部確認發放薪金日期,並且以電郵或書面確認協議。
步驟3/ 如果僱主沒有如期發放薪金,僱員可以向勞工處及小額錢債追討欠薪。僱員需要準備每月糧單、僱傭合約、受聘文件、強積金文件、請假紀錄等關鍵證據,幫助追討欠薪。
步驟4/ 如果公司不幸破產,僱員可向勞工處破產欠薪保障基金申請特惠款項,以墊支欠薪、未放年假薪酬、未放法定假日薪酬、代通知金及 / 或遣散費。僱員必須妥善保存在公司任期內的相關文件,以作日後向勞工處破產欠薪保障基金申請特惠款項。 僱主如果知道自己沒有能力支付僱員的工資,應立即按雙方僱傭合約規定,終止與僱員的僱傭合約。另外,僱主如故意及無合理辯解而不依時支付工資給僱員,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 35 萬元及監禁 3 年。
2)而代通知金又是另一回事。
根據《僱傭條例》,僱主或僱員在終止僱傭合約時,須給予對方適當的通知期或代通知金。
詳細請參閱,https://www.labour.gov.hk/tc/public/pdf/wcp/ConciseGuide/09.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