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5天工作變成 6天工作
如果合約寫明是5.5天工作,到正式上班就被要求6天工作,沒有補假/補水? 請問這個情況是否當OT無補水? 沒有任何action可做?
如僱員按連續性合約受僱,可在下列情況就不合理的更改僱傭合約條款向僱主提出補償申索:
僱主未獲僱員同意而更改僱傭合約條款,而有關的僱傭合約並沒有明文規定僱主可以作出該項更改;以及
僱主並非基於條例規定的正當理由更改僱傭合約條款。
在這情況下,勞資審裁處經考慮個案的情況後,可命令僱主須支付終止僱傭金給僱員。
如果合約寫明是5.5天工作,到正式上班就被要求6天工作,沒有補假/補水? 請問這個情況是否當OT無補水? 沒有任何action可做?
如僱員按連續性合約受僱,可在下列情況就不合理的更改僱傭合約條款向僱主提出補償申索:
僱主未獲僱員同意而更改僱傭合約條款,而有關的僱傭合約並沒有明文規定僱主可以作出該項更改;以及
僱主並非基於條例規定的正當理由更改僱傭合約條款。
在這情況下,勞資審裁處經考慮個案的情況後,可命令僱主須支付終止僱傭金給僱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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