懷孕員工
本人於22/5入職,公司並無與我簽書面僱傭合約
只有一段WhatsApp 訊息
提及薪金、工作時間、銀行假期
因已知工作時間為星期一至五,每日9小時
本人應符合連續性合約員工之規定
本人於5/6發現懷孕+睇醫生拎懷孕證明
9/6通知公司人事部門懷孕
有以下情境之問題:
1. 因無合約表明試用期長短,如果跟僱傭條例的規定,本人的試用期是多久?
公司可以在試用期內用任何其他理由(不包括懷孕)解僱我嗎?
2.以我的入職日開始計算,首年每服務滿一個月可累積2日有薪病假,
請問是否需確切做滿一個月-即22/6後才可以累積2日有薪病假嗎?
還是半個月-即5/6就可以累積1日呢?
3.承上題,本人於12/6及26/6需請病假做產前檢查,假設我有當日的到診紙/醫生紙,
而我亦是連續性合約員工,這兩日可當作有薪病假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