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年假計算和勞工假追討
本人於2023年1月10日 training,1月12日 第一天正式上班
照道理說受僱過三個月勞工法定假期可以選擇放假或補錢,
(以下這幾天是已經過三個月試用期:五月一日勞動節、五月二十六日佛誕、六月二十二日端午節、七月一日香港特別行政區紀念日)但公司一直都沒有作出任何行為,沒有補假也沒有補錢。
已在該公司工作七個月,8月25日遞交辭職信,最後上班日為9月25日 年假補錢應該怎樣計算,還是不能享有年假補錢,
如果享有的話年假和勞工假補錢可以順利追討得到嗎?如果公司不補回可以怎樣投訴,謝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