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約賠償問題
本人簽b公司在a公司任職兼職。
後來一星期後。和b公司解約。
簽a公司做長工。
現在b公司 合約 註明 不可簽約於a公司工作。
需要賠償3個月的服務金。
有這樣的勞工法例?
1. 勞工法例下,勞資雙方解約,給予代方通知期/代通知金便可
2. 代通知金只係芸芸法例中的其中一種賠償金,當超出勞資審裁處範圍的賠償金就會涉及其他法庭
3. 是否合理,終歸由法院裁決
4. 提問涉及「懲罰性或限制性條款」,是否可執行,需要結合實際情況去判斷,其中一個重要原則就是需要判斷條款內的限制和懲罰「是否合理和切合實際」。根據部分法庭案例,若該員工的離職確實會對公司造成實際損失,而條款所作的懲罰和限制可以切實反映該損失並保障到公司的實際利益的話,該條款是可以視為有效並予以執行的。相反,若公司並未產生或將不會產生任何損失,只是為阻嚇僱員或藉此從中得利的話,將被視為無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