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僱主解僱後 僱主追討病假扣錢
我係間公司工作咗9年 冇簽合約 呢排比僱主抄咗 佢話我之前d病假請唔夠4天 會搵律師追討返所有請唔夠4天嘅病假錢
但其實公司之前一直都係所有人請病假有醫生紙就唔會扣當日嘅錢 從來都冇講過會之後扣返 而家炒咗我就話要扣返請問佢有冇權咁做,同埋如果佢真係搵律師同我追討 我可以點做 搵勞工處定點?謝謝
1. 按《僱傭條例》,合約方式可以書面/口頭;僱員符合《僱傭條例》規定,就享有當中有薪病假福利。
2. 問自己:「d病假請唔夠4天」當時公司如何處理?? 全出薪/出4/5人工並扣減有已累積薪病假日數?? 假如係咁,是否可視為俗成習慣,並為勞資雙雙有效的僱傭條件一部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