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因工受傷,公司沒有賠償
本人前幾天工作時被同事夾腫手指
致無法如常郁動手指,影響日常生活。
而當中公司場地設備架步設計存在問題,引致安全隱患。
曾經也有兩個同事發生過類似事件,他們夾親手指沒有大礙
而本人則受傷情況嚴重。
起初,初步詢問公司指可以claim工傷
於是按指引程序
先睇普通科門診,再轉介專科醫生
到後來發現公司只是含糊帶過,沒有講明是經勞工處賠償,
每張單醫藥費上限$300
數千元醫藥費,根本沒有全數賠償。
因此事更需要請病假,休息數天,只能夠有4/5薪金。
而員工在試用期因工受傷,在事件中公司沒有任何賠償。
本人應該如何作出進一步行動追討賠償,維護自身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