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因工受傷,公司沒有賠償
本人前幾天工作時被同事夾腫手指
致無法如常郁動手指,影響日常生活。
而當中公司場地設備架步設計存在問題,引致安全隱患。
曾經也有兩個同事發生過類似事件,他們夾親手指沒有大礙
而本人則受傷情況嚴重。起初,初步詢問公司指可以claim工傷
於是按指引程序
先睇普通科門診,再轉介專科醫生
到後來發現公司只是含糊帶過,沒有講明是經勞工處賠償,
每張單醫藥費上限$300
數千元醫藥費,根本沒有全數賠償。
因此事更需要請病假,休息數天,只能夠有4/5薪金。
而員工在試用期因工受傷,在事件中公司沒有任何賠償。
本人應該如何作出進一步行動追討賠償,維護自身權益?
僱員若懷疑僱主並沒有就其工傷意外或指明職業病向勞工處處長呈報,可直接前往勞工處僱員補償科(執行)綜合處理組或就近的僱員補償科辦事處呈報有關意外。辦事處在收到僱員的通知後,若確定還未收到僱主的呈報,會以書面要求僱主按《僱員補償條例》的規定,呈報有關工傷意外或指明職業病個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