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約問題
我的合約(合約A)在月尾完結。公司向我提出了續約,我也簽了約(合約B)。此約爲期一年
在近日我找到一份更加好的工作,我已經口頭上向上司提出了離職的要求,并且之前簽的合約B應該要作廢。
但上司向我提出要求我做多一個月(以方便再請人),將會有再新的一份約(合約C)給我,對此我表示也可以,但現時我只是口頭上向上司提出,新的約(合約C)也沒有給我去簽。
正常來説我是否應該要直接向上司以及HR發出多一封郵件表達出我不想續約的要求,并且應該再合約C當中要提及不需要任何notice以及合約B已經作廢?
因爲我怕我直接下個月留在公司繼續上最後的班會令公司“認爲”我是在“續約”(合約B),而非合約C。因爲上司說有新約就可以,不需要再書面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