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違反承諾不支付ex gratia payments
公司承諾如果我同意被裁員, 就會給予我一筆「額外酬勞/特惠金」(ex gratia payments)。
后來公司改變主意,拒絕支付,並辯稱「ex gratia payments」這個術語意味著他們無需支付,因為ex gratia payments這代表雇主自願支付的款項,在香港並不是法定義務,而是出於善意的舉動。公司表示最初承諾支付的是相當於公司對我的養老金基金的「ex gratia payments」, 所以他們拒絕支付最初承諾的ex gratia payments,這並不是明確的違法行為。
但是我認為ex gratia payments是他們向我作出的口頭協議, 當初雙方都同意的, 如果他們不支付就是違反合同,我可以告公司取回payments嗎?
話又唔係咁講,《中英聯合聲明》作為國際條約,都可以被定性為歷史文件,呢D算吧。
至於口頭承諾,真係得啖笑。雖云勞工法例話書面、口頭,但口頭承諾口講口賠,又無錄音,真係天曉得。
馬弓手有位現代人朋友係一個機構做咗將近七八年,佢有一份上司總監夠口頭應該佢同埋佢D同事,過咗某個時空間之後會升職,然後都無兌現口頭承諾,而佢係一個口口聲聲代基層/維權發聲機構嘅總監咁,又點計呢?
口講無憑,違唔違法,你付得起代價就去告人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