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調動工作地點
這個問,不再單純是法例條問理解,而是個人選擇問題:做工、不做工
也許有人會以「不合理的更改僱傭合約條款」,當僱主解僱去爭取賠償。有關情況,只能評論,不理想工人無可奈何。勞工法例且權僱主按自己業務需要調動顧員上班地點、職務、薪資芸芸,當然,如果調動給果比先前僱傭條件進步,那是僱員所樂見的,反之,就是一個倒退。
「崗位輪轉」假使職級、工資不變,工作量、業務增加,上班地點更遠,事實上是變相減薪。在職員工為保生計,感怒不敢言。
「天行健,君子以自強不息」力求進步,裝備自己,就係「你揀工」而不是「工揀你」。
共勉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