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約列明離職後1年內不能做相關公司工作
您好,
本人目前為某公司的客戶服務專員。主要工作內容為接聽電話,並協助客戶處理相關文件及貨品。
現公司於入職時簽訂的合約,有一條限制員工離職後一年內不能任職於競爭行業/現在或曾經為現公司顧客之公司。目前已經離職一個多月,有前公司之客戶欲以聘請,請問是否可行?
您好,
本人目前為某公司的客戶服務專員。主要工作內容為接聽電話,並協助客戶處理相關文件及貨品。
現公司於入職時簽訂的合約,有一條限制員工離職後一年內不能任職於競爭行業/現在或曾經為現公司顧客之公司。目前已經離職一個多月,有前公司之客戶欲以聘請,請問是否可行?
根據香港僱傭條例,僱主和僱員之間可以約定競業禁止條款,但該條款必須符合以下四個條件,才能有效並可執行:
1.僱主有應受保護的正當營業利益,例如客戶關係、商業秘密等;
2.僱員擔任的職位或職務,能接觸或使用僱主的營業秘密;
3.競業禁止的期間、區域、職業活動範圍及就業對象,未逾合理範圍;
4.僱主對僱員因不從事競業行為所受損失有合理補償,不低於離職前平均工資的50%。
如果你的合約中的競業禁止條款不符合這些條件,那麼該條款是無效的,你可以自由地接受前公司客戶的聘請。如果你的合約中的競業禁止條款符合這些條件,那麼你必須遵守該條款,否則你可能會面臨僱主的法律追究。
请问是否可以提供香港雇佣条例的相关条文参考?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