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通知金
本人於7月30-31跟公司申請兩日病假
8月1 為本人例假 合約上有註明
8月2 再次向公司申請病假
8月3 曠工
到8月3 晚上 收到公司間表時 發現自己的名字被剔除
便馬上通知主管 但無人接聽
其後數天亦有以電話進行通知 但同樣沒有回覆
時至今日 收到公司通知 要求賠償一個月代通知金
理由為 7月31日起 在沒有通知主管下連續曠工3天以上 私自離職
想問現時我是否需要賠償 病假紙在隨後已補發給公司
而合約亦沒有列明曠工3天以上 會被當為自動辭職
那公司要求的賠償為合理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