辭職假期
如果我於1月28號遞辭職信,於2月28號離職,之前的假期可否於最後一星期一次過放?是否需要僱主批准?
如果我於1月28號遞辭職信,於2月28號離職,之前的假期可否於最後一星期一次過放?是否需要僱主批准?
如果我於1月28號遞辭職信,於2月28號離職,之前的假期可否於最後一星期一次過放?是否需要僱主批准?
多謝閣下的查詢,在通知期內放取假期是需要由公司批該的,如公司不批准放取,則需要在閣下離職後以假期錢作補償。如有其他查詢,可致電:27793766高先生/蔡先生
以我為例,當時未做滿2週年,打算在離職前放大假,以便提前離辭,也得到僱主同意,但諮詢過勞工處,我是不能於離職前放有薪大假,勞工處表示,我第2年的7天有薪大假,只能在滿2週年零3個月之後放。所以,僱主按法例給予補薪,我不能在離職前放有薪大假。
以我為例,當時未做滿2週年,打算在離職前放大假,以便提前離辭,也得到僱主同意,但諮詢過勞工處,我是不能於離職前放有薪大假,勞工處表示,我第2年的7天有薪大假,只能在滿2週年零3個月之後放。所以,僱主按法例給予補薪,我不能在離職前放有薪大假。
多謝閣下的查詢,根據僱傭條例,僱員根據第41AA條有權享有的年假,不得計算在終止僱傭合約所需的通知期內。因此如果未能得到共識,公司是有權不批出大假的。不過閣下的要求對公司來說是利多於弊,所以閣下可以向公司進行商討。如有其他查詢,可致電:27793766高先生/蔡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