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這裡不時有發問者提供資料後發現他的僱主的所訂的僱傭合約有違反僱傭條例的情況,其實對這種情況的出現,除了在有確實損害出現外(例如合約所標年假比條例少而該名僱員確實放少了年假,或首試用月自動離職時被僱主要求一日或以上的通知期時),這些僱主訂定這些違反條例的合約本身是沒有問題的嗎?(想引導出的問題是,有時遇到這種不公平合約,但又沒有確實影響到自己時,這些條例難道就會變成沒有問題嗎?)
多謝閣下的查詢,首先我們要知道根據僱傭條例,但任何僱傭合約的條款,如有終止或減少《僱傭條例》所賦予僱員的權利、利益或保障的含意,即屬無效。因此無論僱主如果制訂合約,都不能違反僱傭條例,如果違反了僱傭條例僱員是有權利向其申索的,所以不會出現(遇到這種不公平合約,但又沒有確實影響到自己時,這些條例難道就會變成沒有問題)的情況。但是現實上我們僱員有僱員的保障,僱主亦有僱主的權利,制訂合訂內容正正是僱主的權利之一,要改變這個情況,最理想當然是每個僱員在簽署合約時,都拒絕簽署不公平合約,但是現實上有時候很多僱員可能因為不同的原因,而簽下不公平合約,導致閣下所講的問題,但是只要僱員了解自己的權益,都可以根據法例向僱主討回自己應得的權益。如有其他查詢,可致電:27793766高先生/蔡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