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如提問難以用文字描述,請致電下列電話號碼聯絡本會:
深水埗區:2779 7922
旺角區:2781 0983
2. 本會只以「勞聯權益委員會」帳號回應線上勞工法例問題,任何其他私人帳號之回應,本會均概不負責。
3. 網上回應僅供參考,受當事人提供的資訊是否清晰準確而有所影響。
4. 本網查詢眾多,團隊回應需時,敬請耐心等候。緊急查詢請不吝賜電工會,謝謝!

競業條款

by kaho, Wednesday, December 10, 2014, 00:00 (4105 天前)

你好!我在工作的A公司要求員工離職後一年內不得在與A公司有業務來往的公司任職,但A公司是B公司的外判商,A公司曾與B公司簽訂了合同為C公司提供服務(當然B跟C之間也有合同),那A跟C是算作有業務來往嗎?

競業條款

by 勞聯權益委員會 ⌂, Wednesday, December 10, 2014, 17:10 (4104 天前) @ kaho

你好!我在工作的A公司要求員工離職後一年內不得在與A公司有業務來往的公司任職,但A公司是B公司的外判商,A公司曾與B公司簽訂了合同為C公司提供服務(當然B跟C之間也有合同),那A跟C是算作有業務來往嗎?

多謝閣下的查詢,合約上對離職僱員的任職規限,都須要視乎條款是否合理,不過以閣下的情況,由於兩個公司之間都是有接觸,因此閣下可以在辭職時,與公司先作商討,讓公司提前知悉,並了解公司是否會作出追究,如雙方達成共識,即可以避免合約上限制及將來可以出現的合約糾紛。如有其他查詢,可致電:27793766高先生/蔡先生

此主題 RSS Fe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