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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期計法

by Ms Lai @, Saturday, December 13, 2014, 10:31 (4102 天前)

你好,本人公司辭職後需要1個月的通知期,我在辭職前的兩星期申請了6天年假,公司人事部都批准了,但我辭職後,人事部引用勞工法例,年假不能取代通知期,但假期我不可以取消,有要事不在香港,若果我放假回來後,能不能後補6天的通知期呢?

例如:12月1日辭職,原定12月31日是最後一天上班,期間我拿了6天大假,我可否1月6日才定為最後一日上班呢而不用賠償代通知金?

通知期計法

by 勞聯權益委員會 ⌂, Monday, December 15, 2014, 09:35 (4100 天前) @ Ms Lai

你好,本人公司辭職後需要1個月的通知期,我在辭職前的兩星期申請了6天年假,公司人事部都批准了,但我辭職後,人事部引用勞工法例,年假不能取代通知期,但假期我不可以取消,有要事不在香港,若果我放假回來後,能不能後補6天的通知期呢?

例如:12月1日辭職,原定12月31日是最後一天上班,期間我拿了6天大假,我可否1月6日才定為最後一日上班呢而不用賠償代通知金?

多謝閣下的查詢,在通知期內放取年假,主是視乎雙方協商,而僱傭條例上的規定,主要是目的是確保雙方利益,公司原本已經批准閣下放取年假,雙方已經達成協議,而閣下在獲批年假的兩星期後辭職,對公司來說亦應該不會造成影響,更何況閣下放取了年假,公司在計算離職補時,便不用將其計算在內,對公司來說更是利多於弊,因此本會建議閣下以這理據與公司協議,但最後不能達成共識,才向公司申請延長通知期,如公司堅決要求閣下賠償代通知金,則視乎公司是否有合理理據,以閣下的情況,沒有對公司造成損失,公司是未必可以向閣下進行申索的。如需本會協助,可致電:27793766高先生/蔡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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