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月例假問題
我公司合約上列明員工每月可享有7天有薪假期,而11月因公司額外獎勵1日有薪假期,即是12月理應可享有8日有薪假期,但主管因以人手問題而只能讓員工放5日,佘下3日廷到下月情況許可下才安排補放,並沒有跟足員工合約所列明每月可享7日有薪假期,剝削同事應有的基本福利及休息時間,請問這做法有無違法?
我公司合約上列明員工每月可享有7天有薪假期,而11月因公司額外獎勵1日有薪假期,即是12月理應可享有8日有薪假期,但主管因以人手問題而只能讓員工放5日,佘下3日廷到下月情況許可下才安排補放,並沒有跟足員工合約所列明每月可享7日有薪假期,剝削同事應有的基本福利及休息時間,請問這做法有無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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