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月例假問題
我公司合約上列明員工每月可享有7天有薪假期,而11月因公司額外獎勵1日有薪假期,即是12月理應可享有8日有薪假期,但主管因以人手問題而只能讓員工放5日,佘下3日廷到下月情況許可下才安排補放,並沒有跟足員工合約所列明每月可享7日有薪假期,剝削同事應有的基本福利及休息時間,請問這做法有無違法?
我公司合約上列明員工每月可享有7天有薪假期,而11月因公司額外獎勵1日有薪假期,即是12月理應可享有8日有薪假期,但主管因以人手問題而只能讓員工放5日,佘下3日廷到下月情況許可下才安排補放,並沒有跟足員工合約所列明每月可享7日有薪假期,剝削同事應有的基本福利及休息時間,請問這做法有無違法?
我公司合約上列明員工每月可享有7天有薪假期,而11月因公司額外獎勵1日有薪假期,即是12月理應可享有8日有薪假期,但主管因以人手問題而只能讓員工放5日,佘下3日廷到下月情況許可下才安排補放,並沒有跟足員工合約所列明每月可享7日有薪假期,剝削同事應有的基本福利及休息時間,請問這做法有無違法?
多謝閣下的查詢,如果閣下所述的是休息日,則根據僱傭條例,如果僱主要求休息日工作,即需要在30天內另定假日,因此如果閣下的補假沒有超過30天,公司是沒有違法的。如有其他查詢,可致電:27793766高先生/蔡先生